宁夏固原市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2号)精神,结合固原市(原州区)实际,现公告如下: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是“4050”人员,年龄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5月31日。“4050”人员,指女性年龄在40-47周岁(1975年6月1日至1982年5月31日)之间,男性年龄在50-57周岁(1965年6月1日至1972年5月31日)之间。其他类型援助对象女性年龄不超过47周岁(1975年5月31日之前),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65年5月31日之前)。
已享受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二、岗位范围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 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 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县(区)、街道 (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为3年。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通过固原市政府网站、原州区政府网站、原州发布、原州就业创业直播间、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了解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政策。
(二)报名阶段(2022年4月11至4月30日)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报名登记。
(三)审核并拟定招聘人员(2022年5月10日至5月15日)
由固原市(区)人社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系统报名者资格根据政策精神进行复审,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排序机制,按年龄从大到小进行安置(“4050”人员中女47周岁及以下,男57周岁及以下),对特殊困难群体适当放宽年龄予以照顾,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动态清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安置比例不超过当年指标的10%,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比例不少于10%的原则,确定拟安置对象,并统一公示。
(四)公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0日)
对招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安置。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根据用人单位、用人计划和本人户籍居住地、个人实际安置到市直部门(单位)或者原州区直部门(单位)。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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