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水利局招聘简章
2023年喀什地区泽普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泽普县水利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名条件及招聘对象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及工作能力;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及年龄条件;
(7)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学籍已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已注册备案(具体以招聘岗位表为准);
(8)符合报考岗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招聘对象
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三)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现役军人、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2)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用人单位开除公职、辞退,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4)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近三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7)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被正式聘用,尚未入编的工作人员或“定向免费师范生”、“定向免费医学生”已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的;
(8)按照回避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单位负责人员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9)本人有严重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职人员;
(10)其他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凡在招录报名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招聘资格。
二、招聘方式及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由县人社局、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8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截止报名时间为28日下午18:00整,节假日正常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不收取报名费,每人只限报考一个岗位,以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为识别依据,多报无效并取消应聘资格。报名地点:泽普县水利局三楼人事办。
1、现场报名时须携带资料:
(1)《2023年泽普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收自支工作人员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蓝底正面免冠1寸照片4张;
(3)《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验证系统”进行验证);
(4)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时进行。报名如提供的应聘材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由他人代为填写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应聘人员恶意扰乱公开招聘工作秩序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应聘资格的,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报名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其他报名资料复印件概不退还。
(二)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含时事政治)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语种:所有考生笔试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国语)答题。
(3)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2023年6月29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泽普县水利局三楼人事办。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请勿关机、停机、更换电话号码,如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4)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5)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1:3比例入围面试。入围面试人员在面试开考前一天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可按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2)所有考生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语)答题;
(3)进入面试人员,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4)面试时,考生须提供面试通知单、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缺少上述任一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5)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公布,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6)由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泽普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面试。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报考人员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
(1)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体检当日由招聘小组统一组织体检人员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入围体检人员按照招聘岗位数1:1确定。
(2)考生需提前在指定的医院门口集中,招聘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岗位出现的空缺,从本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只进行一次;
(4)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按照体检医院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考生承担。
(六)政审考察
(1)按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考察对象。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23年泽普县水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审查表》。政审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供政审结果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可按招聘岗位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政审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审查。政审参照喀什地区招录(聘)国家公职人员政审考察相关规定进行,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政审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定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3)提交个人档案(密封件)报考察部门进行审查,对个人档案弄虚作假及未能按政审考察书面通知单规定时间提交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在考察中,经审定有《招聘简章》“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考察。
(七)公示与聘用
(1)考察结束后,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条件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结果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公示栏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入职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工资待遇及保障
(1)拟聘用人员为自收自支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事业标准执行,享受国家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
(2)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为三年。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1、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参与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拟聘用人员与其他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须在与泽普县水利局签订聘用合同前提供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
4、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招聘信息发布
本《招聘简章》公布考试招聘信息将通过广播、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泽普县水利局公示栏、泽普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xjzp.gov.cn/)发布。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公告为准。
五、政策解释
1、本《招聘简章》由泽普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问题咨询及联系方式:有关考试等具体事项请向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泽普县水利局咨询。
咨询电话: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8-8255862
泽普县水利局:0998-8244060
附件:
附件1:2023年泽普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2:2023年泽普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3:2023年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审查表
附件4: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 通用标准(试行)
附件5:喀什地区泽普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工作人员报名时须携带资料
附件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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