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新民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5人公告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沈阳市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2023年我市拟招录特设岗位全科医生5人,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招聘岗位设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1个、招聘单位为新民市人民医院,新民市人民医院聘用后,派驻乡镇卫生院,派驻期限5年,未履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的特岗全科医生,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招聘岗位设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4个,招聘单位为新民市罗家房卫生院、新民市胡台卫生院、新民市卢家屯卫生院、新民市大喇嘛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聘用后在招聘单位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未履行在招聘单位工作5年的特岗医生,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二)岗位职责
特岗全科医生应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2.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3.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二、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具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或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除外)或符合招聘条件但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以上的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聘单位及数量
特岗全科医生招聘数量共计5人,招聘单位为新民市人民医院1人;新民市罗家房卫生院1人、新民市胡台卫生院1人、新民市卢家屯卫生院1人、新民市大喇嘛卫生院1人。招聘单位均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热爱卫生健康事业;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1.报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7年7月14日(含)后出生);医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年以上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4日(含)后出生);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2.报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扎根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7月14日(含)后出生)。
(4)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5)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6)具有2年以上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
(5)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或未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以上的。
五、招聘方式及流程
(一)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的方式。
(二)发布招聘信息: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新民融媒APP
(三)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7月17日--7月24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逾期不予受理(周六、周日不休)
2.报名地点:新民市卫生健康局二楼(新民市东大营路51-8号)
3.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报考一个岗位。
4.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岗位所需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或工作单位原始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同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
笔试科目:临床医学类(主要测试综合诊疗能力),满分为150分。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新民市卫生健康局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应聘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2.面试
面试公告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根据各招录岗位和人数,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2:1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用人单位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成绩均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人员不能聘用。
3.总成绩计数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总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考察
主要对拟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拟考察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拟考察人选。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通过新民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应聘人员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87852752
新民市卫生健康局:024-87508921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民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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