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鄞政发〔2007〕89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119号)和《宁波市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意见》(宁动联〔2018〕1号)、《关于完善面向公安机关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制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5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各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对象及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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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资格确认
时间:2023年9月27日-9月2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对象报名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鄞州区天银路76号)。
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对象报名地点: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鄞州惠风西路10号)。
1.现场报名、资格确认要求: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报名表(附件1,近期免冠二寸照粘贴在表上)、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已取得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荣誉、奖励证书和工作经历(其中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对象的须提供入伍证明、退伍证)等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以上证件等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指标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指标。核减的招聘指标将于资格确认后,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1.笔试
笔试时间初定于2023年10月14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两者缺一不可。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写作,总分100分,不足60分淘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一般于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100分,不足70分者淘汰。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区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的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四)公示与聘用
体检与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在办理聘用手续时若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为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入职时须按相关规定自查并清理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宅基地审批、水库移民扶持、房改政策等各项待遇。
(五)递补规定
1.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该岗位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在体检和考察环节中有放弃或不合格(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公示结束前环节出现岗位名额空缺、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3.聘用手续办理结束后,因故造成拟聘用岗位空缺的,均不作递补。
五、其他事项
1.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2.聘用人员须自愿服从在基层事业单位(含站、所)范围内统一组织分配,并按照编制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确定的岗位类别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聘用),且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岗位要求。
4.根据《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应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并按规定实行委托考试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事前报备和委托考试制度的,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5.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电话(工作时间开放)如下:
入伍咨询电话:0574--87431703;
退役咨询电话:0574--89296247;
公安分局咨询电话:0574--88155123;
其他咨询电话:0574--89293242、89293243;
监督电话:0574--89188693(工作时间开放)。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附件2《宁波市鄞州区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武装部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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