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公益性岗位招聘49人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49号)文件精神,根据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23年县级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计划的通知》(临人社函〔2023〕114号)文件要求,坚持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结合我市相关部门(单位)申报开发和目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2023年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49人(其中就业困难大学生39人,“4050”困难人员10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用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山西省电子就业创业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过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人员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1、35周岁及以下(1988年 11月 29日后出生)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靠借贷上学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农村脱贫劳动力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高校毕业生)。
2、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合同未到期人员)、享受过公益性岗位政策(除大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或已就业(经与社保数据、工商登记对比,当前处于就业状态的)的人员,不能报名。
坚持三年到期退出制度,除大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程序可连续签约两次外,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二、报名办法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计划、专业、条件等要求,通过市人社局公众号向社会公布,采取统一集中报名的办法,并由市人社局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报名时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份;
3、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①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②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从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表格,网址:http://www.chsi.com.cn);
4、《山西省电子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交由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②靠借贷上学的高校毕业生:提交在校期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交记载本人家庭《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建档立卡农村脱贫劳动力家庭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交家庭所在地县级乡村振兴局建档立卡家庭页截图(盖乡村振兴局公章);
⑤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交记载有本人姓名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招工表复印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失业证明材料。
6、《公益性岗位招用报名登记表》3份(现场填写);
7、一寸红底相片8张。
以上提供的证件及复印件均为现场查看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4日至8日
报名地点:侯马市市府路30号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四、招用办法
1、报名结束后,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认定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是否与招用条件相符。
2、资格复审后,对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各岗位的性质特点和招用计划、报名人数的多少及用人单位的实际,灵活采用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用工作。
3、招用人员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招用人员自身特长及所学专业,因地制宜,双向选择,由市人社局统一派遣到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临政办发〔2015〕32号”文件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对于暂时没有确定岗位的招用人员,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市人社局在一年内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益性岗位招用计划和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适时派遣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上岗时,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用条件,否则取消其招用资格。
4、岗前培训
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组织好岗前培训工作。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安置于重要岗位,招用人员主要安置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
五、待遇标准
对县级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山西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1880元)拨付岗位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从岗位补贴中代扣。
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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