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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招聘40名就业见习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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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10: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人才服务,根据《运人社局发〔2020〕34号运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拟招用40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

一、招聘对象

具有河津市户籍,毕业五年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2017年-2021年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招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2.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

5.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就业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优先录取)。

三、资格审查

内容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创业登记证电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以及报名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承诺书;

(二)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民政部门低保证等证明、失业一年以上证明(就业创业登记证);

(四)残疾人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贫困户等证明材料。

四、岗位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报组织招聘的河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劳动关系,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待遇。岗位补贴为河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月,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公益岗本人依法缴纳;对于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人社部门按季补贴到用人单位。

五、人员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核制度,每年12月底之前向组织招聘的就业服务中心报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

六、监督检查

(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本公告由河津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1年11 月1 日——2021年 11月3 日

(注:报满为止,逾期未报满,可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地点: 河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延平街新人民医院路西)

八、联系方式:0359-8707512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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