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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新民市应急管理局补招派遣制安全生产协管员8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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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 18: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民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补招派遣制安全生产协管员的公告

根据《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协管员队伍的指导意见》(沈安委〔2018〕1号)、《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办法》(沈安办〔2018〕7号)文件精神,经新民市政府七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面向全市补招劳务派遣制应急管理协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人数
本次补招应急管理协管员8名。
二、招录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辽宁省新民市户籍为主;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7年1月1日至1987年1月1日期间出生);男,年龄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97年1月1日至1977年1月1日期间出生);
从事过防风抗旱、城市防洪、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需提供工作证明)。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化工、安全工程、中文、法律、应急管理专业及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口吃、无重听、无其他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遗传病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招录: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二)个人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本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应急管理协管员工作的。
三、工资待遇
工资为2000元/月(含“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3日-8月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报名地点:新民市迎宾街46号双飞人力资源综合办事大厅。
3.报名材料:报名登记表(现场领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3张。
4.联系人:李老师
5.联系电话:024-27859888
(二)笔试和面试
1.笔试
(1)笔试考试科目: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2)考试时间: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要求:本人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
2.计算机操作
(1)考试时间: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3.面试
(1)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1: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果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可以同时进入面试
(2)考试时间: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
1.实行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算法,即: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20%+计算机操作*20%。
2.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照确定录取人员,总成绩权重后低于40分(不含40分)不予体检录取。
(四)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名单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要求:按总成绩排名录用人员参加体检,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递补。
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甲肝、乙肝、丙肝、戊肝、结核、血液病、肾病、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异常及不适应工作岗位的其他传染性疾病。
注意事项:报考者从报名至考试(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计算机操作、体检)期间,要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录用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五)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政审。
(六)公示与录用
1.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予以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2.录用
人员一经录用后,由新民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应急管理生产协管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已录用的应急管理协管员,一经录用,需立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录用的人员必须服从岗位工作安排,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3.合同管理:招聘的协管员不具有行政职能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聘用劳动合同按工作需要签订,两年一签,如因工作不再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再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需要解除合同的,按签订合同工资标准的日工资计算。
五、防疫要求
1.考生应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做好自我防护。考生应提前申领 “辽事通健康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2.对“辽事通健康码”和“国务院客户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诊断证明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审资格,并记入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报考者自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通畅。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报考者自行承担。
新民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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