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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荣县选聘驻公安派出所专职调解员18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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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17: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荣县关于公开选聘驻公安派出所专职调解员的公告

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建设,推动基层治理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荣县公安局、荣县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调解员。现将选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额及待遇
拟选聘县内14个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18名,具体招聘名额详见《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计划表》(附件1)。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荣县司法局 荣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荣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指导意见》(荣司发〔2020〕2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补贴和个案补贴。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和政策,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二)主动调解或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移送调解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三)制作调解笔录、整理调解档案、在调解平台系统录入调解信息、协助办理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四)参与当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五)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纠纷调解情况;(六)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三、选聘条件
(一)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2.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了解社情民意,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有一定文字功底,有法律知识基础及一定调解工作经历,能独立制作调解笔录、整理调解档案;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具有政法工作经历或调解工作经验,并且会使用电脑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在岗或在职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4.其他不适合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情形。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3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方式
1.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荣县司法局或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申请表》(附件2)。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推荐公民担任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在《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表》上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愿意接受推荐(附件3),镇(街)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在推荐表上出具推荐意见。3.需提供的材料:应聘者持《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申请表》或《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表》、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本、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到县司法局五楼504室促法股或各公安派出所参加报名。4.其它:应聘人员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发现报考人员与拟聘用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的,查实后按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其考试、聘任的资格。
(三)报名单位联系方式
本次选聘,报名人员可到县内各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现场咨询或电话联系县司法局促法股。联系人:龚璇联系电话:0813-6106372
(四)审查考核
1.初审:县司法局通过书面函询相关单位审查核实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荣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考核。2.面试: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组织面试考核,对应聘人员进行知识、能力测试。按照选聘职位计划1∶3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进入考察阶段。3.考察:由镇(街道)政府、基层派出所、基层司法所联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4.公示: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根据面试成绩、组织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等因素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拟聘任人选名单通过“荣县人民政府网站”、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所务公示栏内张贴纸质公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告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
五、聘用说明
(一)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聘用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能满足所在公安派出所工作需要的,可随时解聘。专职调解员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县公安局调配。(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补贴制。
六、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报名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取消聘任,并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二)应聘人员应始终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信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本公告由荣县公安局、荣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龚璇  联系电话:0813-6201372附件1: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计划表附件2: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申请表附件3:荣县驻公安派出所专职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表
荣县司法局 荣县公安局2023年3月9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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