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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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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8 18: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精神和工作需要,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名,其中: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具体岗位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列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条件。其中,应试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一致。国内外相近专业、高校自设专业、专业硕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是否纳入招聘范围。

 特别提示:《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列表》中,本科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研究生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研究生层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按照教育部2018年4月更新目录)和《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

5.招聘对象主要面向2023年应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个别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招聘对象年龄为1987年3月以后出生,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7.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或不予招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2)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提供虚假证件及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岗位查询

报考人员请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gansu.gov.cn/)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gansu.gov.cn/)“人事考试”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列表,认真阅读公告内容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列表》(附件1),详细了解有关信息,确定报考岗位。

(二)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参加甘肃省2023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集中统一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单位的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星期六)9∶00至4月5日(星期三)18∶00。

报考人员需登录“甘肃人事考试网”(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网上报名”栏目,点击“甘肃省2023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省直)”,使用本人正确手机号码(招聘期间需保持畅通)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上传经“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审查后自动生成的照片,照片上传成功后无法修改。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并且符合选报岗位的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网上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如对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需要咨询,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报名技术咨询,请与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联系。

各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最后部分。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和招聘岗位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4月1日(星期六)9∶30至4月6日(星期四)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报考申请尚未提交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截止2023年4月5日(星期三)18∶00以后,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如报考人员在最后一天报名,因审查不通过导致无法改报其他岗位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4.报名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即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入缴费页面,按规定缴纳笔试报名费150元,缴费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星期六)9∶30至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8∶00。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未按规定报名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5.报名信息修改。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报考人员仅可申请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码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予更改。

报考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附件2)。报名参加省直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15号劳动大厦)审查、修改。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5日(星期三)12∶00,逾期不予受理。

6.网上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5月2日(星期二)9∶00至2023年5月7日(星期日)9∶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打印准考证(A4纸),并妥善保管。

   三、笔试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

5月7日(星期日) 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笔试参加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组织的2023年上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范围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为准,具体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s://rsks.class.com.cn/)。笔试开考比例按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3:1确定,不足3:1的,以笔试总分120分为最低控制线。

(二)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显示为准。考试当日,应试人员应按照《准考证》标明的考点地址提前熟悉具体交通路线,避免耽误参加考试。

(三)证件要求

考试当日,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纸质《准考证》原件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应于考前至公安派出所补办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净化笔试考务环境

 考试过程中考务组织部门将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净化考试环境。对制作假身份证骗取考试资格、发送无线电信号进行高科技作弊等行为,进行有力查处打击。各考点应对所有进入考场的应试人员进行安检,凡发现携带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机构进行试卷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应试人员,组织考试的机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应试人员,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作出违纪违规处理。

 (五)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6月上旬,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gansu.gov.cn/)公布笔试成绩,供应试人员查询。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以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未达到1:3的,按达到笔试最低控制线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布。资格复审时,应试人员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3.两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证件照;

4.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需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5.具有工作经验的考生需提供原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

6.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需提供所在支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7.职位所需的其他印证材料。

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试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人员,未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资格复审出现空缺的,按岗位笔试总分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时间、地点为准。     

2.面试内容:各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考生语言表达、分析判断、逻辑思维、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3.通过资格复审人员进入面试,达不到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的,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划定最低控制线,在面试前书面通知应试人员。面试成绩现场公布,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4.参加面试的应试人员,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六、总成绩确定

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总和确定。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笔试成绩高者排名为先,笔试成绩相同时,采取加试面试的方式确定排名先后。面试缺考者,不计算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3〕×60%+面试成绩×40%。

面试工作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布考生总成绩。

七、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总成绩,按照职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试人员自理。体检时间由聘用单位电话(短信)通知应试人员。参加体检的应试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在省内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厅安排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放弃体检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

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真,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予聘用处理;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按不予聘用处理。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应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体检、考察出现的空缺岗位,按应试同一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者面试成绩达不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不得递补)。

九、公示

按照招聘计划数量,从考察合格人员中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聘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聘用规定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及之后环节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十、备案

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研究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一、审批聘用

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的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按照程序办理审批聘用手续。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一经聘用,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自报到之日算起)。

十二、其他事项

(一)应试人员一经聘用,具有正式事业编制,享受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待遇。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程在甘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和省住建厅直属机关纪委监督下进行。

 (三)本次招聘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由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

 (五)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试资格,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六)应试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七)本公告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八)本公告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咨询电话:0931-4658602、4657806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31-8469802、7654001

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0931-8525772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0010370

甘肃省纪委 监委派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931-8929762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纪委监督电话:0931-8929766

附件: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列表》

2.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3.报考指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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