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和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一)聘用制书记员共计12人,具体如下: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6人;
武宣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1人;
象州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4人;
合山市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1人。
(二)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5人,具体如下: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劳务派遣制书记员5名;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3.首次聘用年龄为18-40周岁;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电脑速录、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6.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7.其他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18:00。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来宾人才网,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有关说明,每个报考者在本次招聘中,限报一个职位。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如实、准确填写《2023年来宾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报名表》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在签名处留空,将电子版发到zhengzhibu001@163.com邮箱。本次招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初步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将接到电话通知参加笔试。
(二)资格审查
在笔试考试完毕后,报考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检室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并在本人的《2023年来宾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报名表》《诚信报考承诺书》签字。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和面试
聘用制书记员:开展笔试、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0%+速录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满分100分。
劳务派遣制书记员:开展速录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速录技能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满分100分。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不指定参考用书,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定于2023年6月10日上午8:30,地点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A证、C证)的人员,可免笔试,其成绩按100分计算。申请免试考生需在5月31日前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进行资格审查。
2.速录测试。时间为2023年6月10日下午15:00,测试的形式为听打,即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速录技能测试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以准确率计算实际分数,满分为100分。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上午,具体时间及地点将在速录测试完毕后进行通知。
(四)体检及考察
1.体检。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
2.考察。报考者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才表现,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招聘条件。
(五)公示和聘用
1.公示。聘用制书记员由各招聘法院根据笔试、技能测试、面试、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报考法院网站公示。如公示中有信访举报,由招聘法院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
因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对象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公示不合格而出现缺额时,均可在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按程序递补。
2.聘用。聘用制书记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各招聘法院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合同签订等聘用手续。
四、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按不高于地方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各招录法院研究确定。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每月3644元/月(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五险),差旅费、工会福利、休假等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对本公告内容不清楚的,可拨打本公告所列电话咨询。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证明进入考场。
(三)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覃自然电话:0772-5322872;
象州县人民法院联系人:丘岳光电话:0772-4352009;
武宣县人民法院联系人:覃秀电话:0772-5221719;
合山市人民法院联系人:谭月桃电话:0772-8986971。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