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为全省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监测信息、报告及技术支持,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2号。
(二)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以及全省生态环境发展战略与技术政策研究;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专项功能区划的研究、编制、拟订、审核等技术性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生态补偿、清洁生产等方面研究及技术支持工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持,为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自然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单位地点: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56号。
(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省级监控中心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与分析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公众教育工作;承担公众意见、媒体舆情、政府决策等对环境公共关系影响的评估分析及对外协调应对等相关工作;承担省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25号。
(四)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生态环境安全综合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报工作;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现场调查与损害评估工作;承担12369环境保护举报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省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19号。
(五)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哈尔滨市域内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68号。
(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齐齐哈尔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71号。
(七)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佳木斯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676号。
(八)黑龙江省牡丹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牡丹江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517号。
(九)黑龙江省大庆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大庆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2号。
(十)黑龙江省鸡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鸡西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128号。
(十一)黑龙江省双鸭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双鸭山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双鸭山市尖山区学府街道时代新城二期。
(十二)黑龙江省伊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伊春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伊春市伊美区通山路123号。
(十三)黑龙江省七台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七台河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三号大道S21-1号。
(十四)黑龙江省鹤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鹤岗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鹤岗市南山区南岗路2号。
(十五)黑龙江省黑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黑河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黑河市爱辉区龙江路69号。
(十六)黑龙江省绥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绥化市域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73号。
(十七)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隶属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益一类,按副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主要职责:承担大兴安岭地区及省生态环境厅指定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监测、调查和评价,按要求开展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等工作,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对驻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单位地点: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二、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48名。具体详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请报考人员务必下载附件,认真阅读招聘计划,详细了解本次招聘条件和有关要求,因未认真阅读附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注意事项: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与公共关系协调中心的2个文字综合岗位,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3个财务管理岗位均为打捆招聘,考试成绩将按文字综合及财务管理2个岗位分别进行排序,按规定比例由高到低确定面试和考核人选,具体聘用工作单位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分配。报考者视为已知悉并同意上述事项内容。
三、招聘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至2023年8月20日(含),即1987年8月21日至2005年8月20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2年8月21日后出生)。
(五)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
学历(学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港澳地区、国外院校毕业的人员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为准。
应届毕业生包括2023年应届毕业生及2021年度、2022年度毕业并取得学历和学位(以取得学历证书时间为准)现未从业人员,不含定向、委培人员。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类证书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二)现役军人。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五)报考岗位聘用后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采用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发布公告
2023年8月8日9:00起在龙江先锋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发布提示性信息。
(二)报名操作流程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登录龙江先锋网(http://www.ljxfw.gov.cn/),点击首页“公开遴选(招聘)”进入报名端口,进行注册、报名。职位查询、网上资格审查、准考证打印等均通过“龙江先锋网”网上报名系统进行。
1.网上报名。应聘人员可于2023年8月21日9:00至2023年8月25日17:00期间登录“龙江先锋网”,点击首页“公开遴选(招聘)”进入报名端口,实名注册成功后,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近期蓝底2寸免冠证件照片后,提交报考申请,逾期不再补报,不接受现场报名。已经注册人员使用已注册用户名报名。应聘人员须使用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只能选报1个岗位,考生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工作履历必须与应聘岗位要求一致。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等享受笔试政策性加分人员应在报名填报信息时如实填写加分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一个最高加分项,不累计加分。政策性加分计算时限截至2023年8月20日(含)。未按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步开展,按照招聘条件于2023年8月21日9:00至8月26日17:00期间,对报考申请进行网上审查。应聘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2023年8月25日17:00前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2023年8月25日17: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用人单位对考生的资格审查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
3.网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的通知》(黑财税〔2020〕3号)规定,笔试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5元。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收到缴费信息短信后,可于2023年8月21日9:00至8月26日17:00,按照缴费流程(附件2)下载安装手机银行APP(推荐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进行移动支付缴费,收到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即视为缴费成功。逾期未办理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缴费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3:1比例的,可按规定核减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也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4.打印笔试准考证。考试地点设在哈尔滨市。打印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缴费成功的考生请及时关注龙江先锋网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在规定时间登录“龙江先锋网”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为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为40%,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均取小数点后2位数(四舍五入)。面向博士研究生招聘的岗位,不参加笔试,直接面试。考试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在“龙江先锋网”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查询。
1.笔试。笔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应聘人员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含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无效。如因证件不全,无法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笔试考试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理论、时事政治、生态环境基础知识以及应聘岗位相关业务知识等,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可登录“龙江先锋网”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成绩。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面试
(1)确定现场资格审查人员
根据招聘同一岗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现场资格审查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现场资格确认人数;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可按规定核减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也可按规定降低面试开考比例(具体以公告为准)。
(2)面试人员现场资格审查
进入面试人员须参加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龙江先锋网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另行通知。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报名信息表1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②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近期蓝底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本人在照片背面签字)。
④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复印件各1份。港澳地区、国外院校毕业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⑤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现场资格审查后,各类证件、证书等原件返还应聘人员本人,招聘单位留存复印件,相关证明及其他材料留存原件。凡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招聘岗位要求不一致及自愿放弃现场资格审查的,均视为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因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出现的空额,可根据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面试内容及方式
面试根据岗位需求采取结构化面谈等方式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考官由不少于7人(单数)专家组成,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
(四)考核与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人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核对象。若末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以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则一并进入考核与体检,通过考核与体检最终确定拟聘用人选。
1.考核。考核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凡发现档案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暂缓聘用程序;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作为拟聘用人选。
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空额,应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2.体检。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可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若仍不合格,不予聘用,从报考同一岗位并参加面试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考核、体检。
(五)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在龙江先锋网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所空招聘计划名额不再递补。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规定执行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将享受由国家、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聘相关信息通过龙江先锋网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公告和有关信息,了解招聘工作进程,同时应保持电话畅通。若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招聘单位。因个人未及时查看等原因造成错过考试任何环节,考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参加报名、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考核、体检、报到等,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聘用资格。
(三)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及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决定。
本次考试咨询电话如下:
岗位条件及政策咨询电话:0451-87113023、87113068。
缴费流程咨询电话:0451-87113040。
监督举报电话:0451-87113029。
上述电话于正常工作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