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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繁昌区人才发展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计划
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计划招聘编外工作人员6名,具体招聘岗位见《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条件
1.身体健康,事业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年龄35周岁以下计算到1988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
3.报考年龄、专业、学历要求详见《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6.失信被执行人的。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人员有《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按照发布招聘公告、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谈、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步骤依次进行。
(一)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报名前,应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如实填写《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供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最后将上述材料及本人电子照片、身份证照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海外留学生报考需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一同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1975731509@qq.com)。
2.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逾期不再补报。
资格审查:报考者需提供有效通讯方式,所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收到电话、邮件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另行通知。
应聘岗位的符合报考条件人数与岗位选聘数比例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岗位选聘计划。经招聘单位同意的紧缺岗位,可降低符合报考条件人数与岗位选聘数比例不低于2:1。
(二)面谈
1.面谈方式。面谈采取“结构化+现场追问”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2.面谈时间:2023年10月25日
准确时间、地点以面谈通知书为准。《面谈通知书》将通过报名者所提供的邮箱发送,由面谈对象自行打印带到面谈地点,面谈对象不得自行修改《面谈通知书》上已登记的信息,否则取消其面谈资格。
(三)考察体检
根据面谈成绩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的人员(如最终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在繁昌区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公章。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拟聘用人员,由区人才发展集团会同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审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将正式聘用,不合格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资待遇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按照繁昌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执行。
五、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统一组织的面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2.考生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以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其它事项
考试成绩结果保留1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期间内因聘用人员离职(辞职或辞退)造成空缺的,在参加本次考试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
咨询电话:0553-7870258(区人才发展集团)
咨询电话:0553-7711037(繁昌经开区)
监督电话:0553-7870108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发展集团、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xlsx
附件2: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docx
附件3:诚信承诺书.docx
繁昌区人才发展集团
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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