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急救、康复、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包头医学院直属附院、包头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医院开放床位800张,现有在职职工1122人,专业技术科室50余个,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1个、国家中西医结合协同“旗舰”科室建设专科1个,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2个、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1个、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系统重点学科1个、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控制中心2个、内蒙古自治区级研究所3个;包头市领先、重点和培育学科15个。
为加强学科建设,合理搭建人才梯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需求,现面向社会开展2024年第二批人才引进工作。
一、引进计划
引进人才65人,均为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表附后。
二、引进对象和应聘条件
(一)引进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相应学历、学位证书需在2024年7月底前取得。
(二)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引进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和个别岗位的特殊要求等条件;
7.应聘人员须取得招聘岗位表所需的学历、学位,海外留学人员需满足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含)且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应学历、学位及以上人员,且所学专业与公布的招聘岗位表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不得以第二学位报考。
8.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皮肤科医师和消化科医师岗位因人才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需要,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引进范围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有关高校的分校、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合作办学的毕业生以及民办高校毕业生。
3.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实施步骤
(一)报名
1.报名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按照报名条件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验证报告、学位验证报告、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填写好的《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024年第二批人才报名表》(一式两份)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行政楼二楼208.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8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3.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不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4.应聘者须对报名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由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和现场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核结果现场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在医院官网公示。
(三)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2.报名人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达到3:1方可开考,未达到3:1的,经医院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考。
(四)考试成绩计算
1.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范围。
2.面试回答问题时间为8分钟,满分100分。
3.面试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4.面试成绩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成绩,作为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5.应聘人员凭《报名表》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面试开考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6.面试设定最低分数线,最低分数线为60分,参加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7.面试时应聘人员不得穿着行业或特殊职业制服,不得佩戴有明显特殊标记的配饰。
8.面试结束后,对应聘人员的《专家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面试影音资料等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建档长期保存。
9.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在医院官网公示。
(五)体检及考察
面试结束后,医院按照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面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组织加试(加试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 体检由医院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完成。
2.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根据医院需求情况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拟聘用人选。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6.考察工作由医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成立3人以上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全面了解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纪律意识、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等,采取函调、走访、审查人事档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用人员经医院和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医院和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2.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人才引进最低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聘用之日起计算,服务期内不得调动或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招考。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五、纪律监督
1.医院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面试考核、体检、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1.报名咨询电话:0472-3169518 0472-3169863
2.纪律监督电话:0472-316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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