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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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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6: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工作需要,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考试。现将招聘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共7名,从事辅助岗位。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详见《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考试岗位信息表(2021年11月)》(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愿意配合单位要求履行非在编聘用人员义务;

4.具备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

(二)下列情形人员不予参加本次招聘

1.现役军人;

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即2022年及以后才学业期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

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或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三、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21年11月24日12:00—11月30日18:00

(二)报名方式

为顺应和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请有意向报考者将报名材料扫描为电子版,打包压缩并命名为“岗位代码-姓名”后发送至报考单位电子邮箱(附件2)。报名材料电子版应清晰可辨,规范完整。报名有效时间以邮箱收件时间为准。

报名材料包括:《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学历(位)证书、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三)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由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线上报名材料初审合格的,招聘单位负责于12月6日前通知报考者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装订成册,并逐页签名)进行线下现场复核:

1.《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学历(位)证书、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资料;

4.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

报考者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现场复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由招聘单位在通知中明确,请报考者届时注意联系方式畅通并及时接听。

现场复核通过的报考者可获取《考试通知书》。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四、考试方法

(一)考试方式

当岗位的通过资格审核人数超过20人(含20人)时,招聘单位可研究决定采取笔试(闭卷)+面试的方式,并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按岗位拟聘人数与拟面试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笔试成绩实际合格人数确定。相关岗位及笔试时间、地点届时通过厦门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系统(以下简称招考系统,网址:http://120.41.250.30/index.aspx)公布。

未公布增设笔试环节的岗位,均直接采取面试考核方式。面试考核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由面试专家组当场评分,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比例等于或低于1:1的,该岗位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含)。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考试通知书》。

笔试、面试均不收取考务费。

(二)考试成绩

仅面试考核的岗位,考生的考试成绩为面试成绩;需要笔试+面试的岗位,考生的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且笔试、面试单项成绩均须合格,考试成绩方为合格。

从考试成绩合格者中,按岗位拟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在确定体检人选中遇考试成绩相同的,符合国家、福建省或厦门市文件规定优先对象的,优先进入体检。若无优先对象或存在2名(含)以上优先对象,有笔试成绩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无笔试成绩的,加试一场面试,取重新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

考生如取得2个以上招聘单位的体检资格,须选择确定作为唯一招聘单位的体检人员方可进入体检。

体检由招聘单位会同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体检人员应按照招聘单位通知准时参加并配合体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医院由招聘单位根据需要指定,体检方法由体检医院结合实际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厦门市中心血站采供血护士岗位体检人员还需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特殊岗位有相应体检标准的可另行要求。

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招聘单位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复检书面申请,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体(复)检的一律无效。体(复)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女性考生因怀孕、哺乳期需申请延期体检的,应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并与招聘单位约定延缓体检的合理期限。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由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内容开展考察,并对应聘资格进行再次审核,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工作前,招聘单位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核实考察对象有无失信被执行情况,发现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取消考察资格。

七、公示与递补

(一)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及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考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在办理本次招聘人员正式入职手续前,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拟聘用人员放弃资格,或因故被取消聘用资格等,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报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决定是否从本岗位考试成绩合格者中按排名依次递补。

已完成办理本次招聘人员入职手续的,拟聘用人员放弃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等情形出现的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八、相关说明

(一)年龄要求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年龄计算至报名截止当月,即2021年11月。如最高年龄要求35周岁是指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5年11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出生)的人员,其他最高年龄要求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二)学历(位)要求说明

用于报考的学历(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符合报考专业要求的学位,应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以辅修专业报考的,应同时取得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毕业证书,并且辅修专业相应信息可在“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查询。

持国(境)外学历(位)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境)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境)外学历(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专业要求说明

本次招聘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作为岗位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其他来源的专业指导目录不作为本次报考和审核的依据。

报考者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所持证书(认证报告)上内容准确填写所学专业。专业条件要求为“××类”的招聘岗位,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专业指导目录》中“××类”下所列专业;专业条件要求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报考者所学专业须符合所列专业。报考者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但未列入岗位专业条件要求的,不得报考该岗位。

(四)资格证书要求说明

岗位条件要求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如报考者已于报名截止日前通过相应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报名资格现场复核时,提供有效的合格成绩单。

九、疫情防控要求

本次招聘全程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请考生自觉承担防疫责任,配合招聘单位及考试现场防疫要求,确保顺利应考。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询问、检测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者须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报考者在报名表中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四)本次招聘相关考务信息将及时通过招考系统发布,请考生自行留意关注,不再另行通知。

(五)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招聘政策、招聘条件等问题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咨询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考试联系表(2021年11月)》(附件2)。

本简章仅适用于本次补充非在编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工作,未尽事宜由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必要时另行补充通知。

附件: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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