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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招聘5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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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8: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检察官助手等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1989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出生),01岗位有法院、检察院、律师工作经历3年及以上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出生),02岗位有新媒体运营、新闻编辑工作经历3年及以上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出生);
4.自愿从事检察院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5.有较强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
7.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和政纪处分期内的;
9.曾受重大行政处罚,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正在服刑的;
10.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三、招考岗位
检察官助手4名、速录员1名,具体要求详见《2022年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公开招录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附件1)。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网络报名。考生填写《报名表》(附件2)并附带本人照片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以“通州湾检察院招聘+姓名+报考岗位名称”命名,邮箱地址:21282777@qq.com;
2.报名时间:2022年8月6日9:00-8月11日17:00;
3.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清晰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300KB以下。
(二)资格审核
1.现场提交书面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8月12日9:00-17:00,逾期未审核的视为弃权。
地点:江苏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沿河路6号),联系电话:13962997335
3.资格审核材料:
(1)《报名表》(附件2)并在“声明”栏签名;
(2)本人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
(4)01岗位需提供国家司法考试(A)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中共党员,需提交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不退);
(5)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反映本人法院、检察院、律所或者新媒体运营、新闻编辑工作经历证明(需提供社保缴纳及劳动合同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反映本人新媒体运营、新闻文字编辑相关经验的、其他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的材料也可提供;
(6)考生本人可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审核,受委托者除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3)和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自己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还需提供《疫情防控登记表》及《健康申报及承诺书》(附件4);
上述复印件均不退。资格审查材料作为适岗评价的打分依据,请考生一次性提交,后期不接受补交。
4.招录岗位变更:报名截止后,报名成功人数与岗位招录人数达到3:1方可开考。未达开考比例的,经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是否开考。
5.资格审核结果查询:资格审核时间截止后,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将在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网站(http://nttzw.jsjc.gov.cn/)和“江苏大众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公示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名单。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时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与考试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一致。
2.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有关证件,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3.报考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安排。所有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苏康码”“行程码”,同时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低于37.3℃);考试人员须当场填写《疫情防控登记表》《健康申报及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凡体温、“苏康码”“行程码”异常且不能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将无法参加现场资格审核及考试。
五、考试方法
(一)笔试
1.方式:闭卷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半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
2.内容:基础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等,01岗位侧重专业法律知识,02岗位侧重文字能力,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3.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速录技能测试(02岗位)
速录技能测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左右,语速为80字/分钟,根据正确率评分。
(三)面试
1.名单确定:01岗位根据笔试成绩、02岗位根据笔试成绩+速录技能测试,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录人数的3倍确定面试人员,若出现末位同分的,则并列考生全部进入面试;不足3倍的,按实确定。
2.人员递补:如因考生报名填报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自动放弃等原因导致缺额的,在报考同岗位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面试人员:02岗位若总成绩相同的,依照笔试成绩、速录技能依次从高到低递补。请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工作人员通知面试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递补人员名单在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nttzw.jsjc.gov.cn/)和“江苏大众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公告。
3.面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在综合分析、人际沟通、语言表达等方面与招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4.形式:采用结构化面试。
5.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适岗评价
通过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从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工作成果和专业能力等方面,对岗位的胜任度及匹配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七)总成绩
01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适岗评价×30%+面试成绩×30%
02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速录技能测试)×40%+适岗评价×30%+面试成绩×30%
以上所有计分均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六、体检、考察、公示及录用
(一)体检和考察
1.体检:面试合格者中,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招录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01岗位若总成绩相同的,依次以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适岗评价从高到低。02岗位若总成绩相同的,依次以笔试成绩、速录技能、面试成绩、适岗评价从高到低。下同。
总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在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网站(http://nttzw.jsjc.gov.cn/)和“江苏大众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公告。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参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
3.体检和考察工作由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负责。
(二)公示、录用及递补
1.公示。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网站(http://nttzw.jsjc.gov.cn/)和“江苏大众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
2.录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确定聘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南通通州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在规定时间内因考生原因未办结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3.递补。在体检、考察、公示和办理聘用手续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招录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拟聘用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用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5)其他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情形。
七、岗位待遇
01岗位薪酬待遇: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年均收入约12万元(含“五险一金”),研究生学历(取得相应学位)年均收入约14万元(含“五险一金”);
02岗位薪酬待遇: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缴纳“五险一金”,年均收入约9万元(含“五险一金”)。
八、纪律与监督
招录以本《公告》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工作全程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监督电话:0513-81680501(通州湾示范区纪工委第三派驻纪检组)
报名咨询电话:0513-80163305
本公告解释权归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
附件1 《2022年通州湾示范区检察院公开招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简介表》.xls
附件2 《报名表》.xls
附件3 《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4 《疫情防控登记表》.doc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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