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以及《中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22〕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一)南宁市房屋市场发展中心
南宁市房屋市场发展中心是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副处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商品房预(现)售管理、存量房交易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房地产从业主体信用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存量房交易及房屋租赁交易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发展研究、基础信息收集统计、动态监测分析、价格指数监测等基础性工作。
(二)南宁市白蚁防治所
南宁市白蚁防治所是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正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负责白蚁蚁情调查研究,开展白蚁防治质量检测和白蚁科研工作;承担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白蚁防治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实名编制工作人员2名,详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信息发布地址
本次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地址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nanning.gov.cn/)及招聘单位公示栏。
招聘后续事宜(如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面试人选名单、面试成绩、拟聘人员公示等)发布地址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nanning.gov.cn/)及招聘单位公示栏。
报考者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了解最新情况,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招聘流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报名采取现场资格审查方式,不接受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报名。
2.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和地址
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5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报名地址具体详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3.报名及资格审查材料
报考人员须携带下述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指定地点提交材料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免笔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A4纸打印,一式二份,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并在表格签名处亲笔签名。
(3)报考岗位所要求学历层次及相应学位的毕业证、学位证(国外、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为确保学历、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属在国内取得高校学历学位的,报考者需提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学位验证,并打印验证报告,在资格审核时一并提供。
(4)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职称资格证原件(含电子职称证书打印件,需有可验证的二维码)及复印件各一份。
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3年5月15日(报名首日)。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岗位所需要的毕业证、学位证;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5月15日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有相关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不属于学历对应毕业证书上的专业,辅修专业证书单独或配合使用不作为报考依据),专业、学历、学位相统一。专业目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3年版)》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资格审查验证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报考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因报名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错误,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的,由报考者自行承担责任。报考者填写虚假信息资料的,任何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应聘材料提交后恕不退还。
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面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方式进行。单位将提前至少2个自然日,书面通知面试人员参加面试的时间、地点等面试相关事宜,并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及招聘单位公示栏公布。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等。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若资格审查通过人数超过1:30比例时,超过的招聘岗位增设筛选程序:报考人员需先统一集中进行知识测试(测试时间、地点另行书面通知),测试内容为公共知识,满分100分,时长60分钟。按知识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0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末位考生出现两人以上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知识测试成绩仅用于筛选入围面试人选,不计入总成绩,以面试成绩为总成绩确定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于面试当天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及招聘单位公示栏公布。
因达不到开考比例需减少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或因特殊情况需降低开考比例、调整招聘时间安排,经同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调整,调整后及时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及招聘单位公示栏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调整岗位招聘条件、延长报名时间、增加招聘计划情形的,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在原公告发布范围发布变更公告。
(三)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内容根据实际,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面试、考察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
(四)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由招聘单位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自行负担。
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人员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体检。
(五)公示及聘用
招聘单位领导班子再次集体研究,从考察、体检均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提出拟聘人选,报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后,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及招聘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
如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如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六、纪律与监督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回避制度。
(二)本次招聘考试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本次招聘监督举报电话为:南宁市纪委监委驻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0771-552155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0771-5521560。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