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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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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4 20: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决策和检查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发挥专家在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有关决策咨询方面的支持作用,现面向社会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专家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障部门、科研机构、医药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医保监管检查实践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在岗(或退休)专业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术风尚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领域连续工作 5 年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在市、县区级部门担任过科级及以上职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原则上,曾两次参加国家或省级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且表现优秀的医保基金监管业务骨干。
2.从事临床医学、药剂、护理、医技等工作,熟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药类专家。
3.从事医保、医疗卫生、医疗教育、法律、经济等相关领域信息开发工作,熟悉医保政策并能够熟练掌握大数据提取、分析或智能监控等技能,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信息类专家。
4.从事会计、经济、统计、物价、税务、医保经办、商业保险等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管理类专家。
(三)热爱医疗保障事业,积极参加省医保局召集的基金监管相关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专家服务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四)原则上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出差外地参加检查工作。
(五)自愿加入专家库和承担相应义务,经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接受省医保局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用人单位严重处分的。
(三)曾违反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方式
(一)省医保局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被邀请专家本人可直接提交《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申请表》(附件 1)及近期证件照、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科研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推荐。推荐单位应填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申请表》、《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 1、2)以及被推荐人近期证件照、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获奖证书、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工作结束后,省医保局对相应的专家名单和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入库专家建议名单,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名专家最多同时申报 2 个专业领域。
(四)专家建议名单经报批审议通过后,纳入专家库。
(五)进入专家库的基金监管专家,由省医保局聘任,按综合评价结果颁发聘书。按首席专家、专家两级管理,分别按20%、80%比例控制。
(六)每届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本人愿意续聘的,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复审未通过或本人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四、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9月5日前报送至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申报结束后由省医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总量控制原则,组织审核,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专家,正式纳入山东省基金监管专家库。
联 系 人:马林、高悦
联系电话:51799838、81915896
邮 箱:sdjjjg2023@163.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家的公告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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