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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成都市新都区面向高校招聘医学类毕业生40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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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6 09: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新都区“蓉漂人才荟”暨2023年面向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的公告
  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21〕26号)《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3〕7号)《新都区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机编发〔2017〕17号)《成都市新都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卫健发〔2023〕10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成都市新都区“蓉漂人才荟”暨2023年面向高校拟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40名。本次考核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招聘的人才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官网、“香城杏林”微信公众号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基本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健康局所属6家医疗卫生机构拟招聘医学类毕业生40名,考核招聘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详见《成都市新都区“蓉漂人才荟”暨2023年面向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岗位需求表》。
  该岗位表为本次招聘全程总体需求表,招聘岗位将根据每场招聘活动签约情况进行调减,具体岗位情况以当场招聘活动举行时剩余岗位为准。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面试考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二、申报资格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规培合格证书(或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海外院校毕业生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否则,自动取消聘用资格。
  4.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21〕26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5.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者,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6.2024年8月31日以后仍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国内高校生,2024年12月31日以后仍在读的海外高校生。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一)四川大学站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9:00-12:00
  地点:四川大学(华西校区)东区田径场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二)中国医科大学站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9:00-12:00
  地点:中国医科大学(沈北校区)体育馆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77号
  (三)中山大学站
  时间:2023年11月2日 9:00-12:00
  地点: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北校园田径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
  (四)重庆医科大学站
  时间:2023年11月4日 9:00-12:00
  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篮球场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备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聘会计划变动,招聘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2023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02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未注明专业名称的,应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加盖学校公章的近三年成绩单、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就业推荐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毕业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待毕业后报到时交用人单位补验;
  3. 个人自荐材料;
  4. 各类获奖证明材料;
  应聘人员各专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申报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申报人员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在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无法与申报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四、资格审查
  现场审核时间、地点与报名时间、地点相同报。审查工作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在引进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随时取消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五、考核
  考核由区卫健局统一组织实施。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采取面试的方式招聘,硕士研究生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招聘。考核时间地点在各专场现场报名时通知,考核成绩在相应专场的考核地点现场公布。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检验考生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及技能、思维及应变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自我情绪控制等。考核满分为100分。凡总成绩80分以上者,根据招聘人数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总成绩低于80分的不得确定为拟签约人员。
  2.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font>60%+面试成绩?/font>40%。分数折合时有小数点的,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均为客观题科目,不受理查分申请。面试主要测评应聘者的思维及应变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自我情绪控制等。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招聘人数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总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确定为拟签约人员。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核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弃权,不影响开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签约
  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确定签约人员名单(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序)。各用人单位与拟签约人员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并约定相关事项,同时报区人社局备案。
  七、体检
  1.已签约人员由区卫健局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承担。
  2.对于怀孕考生参加体检的,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可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时,完成体检、作出体检结论。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7日内的工作时间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3.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该招聘岗位已参加考核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新都区卫生健康局和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有关规定进行。因个人原因导致招聘单位和我局无法对其进行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以及个人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应按照已参加考核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进入体检和考察。
  九、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期满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十、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入编、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签订协议时应规定报到期限和报到时应交验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批准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到,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本次考核招聘的工作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后,在所聘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办理流(调)动。
  十一、纪律和监督
  考核招聘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028-83970727
  监督举报电话:新都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局纪检监察组,028-64129512
  十二、本公告由成都市新都区卫健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公告及有关事项查询网站:
  (一)新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indu.gov.cn
  (二)“香城杏林”微信公众号(原“健康新都”微信公众号)
  附件1.成都市新都区“蓉漂人才荟”暨2023年面向高校公开招聘医学类毕业生岗位需求表
  附件2.成都市新都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卫健发〔2023〕104号)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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