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现就中卫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开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职位及数额 本次共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1名。具体范围、条件等详见《中卫市纪委监委机关公开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所需专业根据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参考目录设置。 三、应聘条件 (一)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良好,作风端正,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 3.身体健康且事业心、责任感强;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业务知识; 5.具有使用现代化通讯设备和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6.现为中卫市户籍; 7.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6月10日以后出生); 8.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士学位。 9.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受过党纪、政务处分、通报问责的; 3.处于全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招考禁考期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与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聘用的。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1.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不接受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0年6月10日-6月12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报名地点: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联系电话:0955-7063908。 报考者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伪造相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报名时须携带的材料包括(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三张同底版一寸免冠标准照片;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 (3)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证明。 报考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考试。考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10人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笔试以行政能力测试、申论为主,分值100分,占总成绩50%。 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公共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分值100分,占总成绩50%。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低进行排名。 ①笔试、面试考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命题。 ②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③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 (2)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的。考试也可直接采取面试方法进行。 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公共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分值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当面试成绩并列时,当场组织成绩并列人员再次面试,按照再次面试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①面试考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命题。 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 3.体检。体检由市纪委监委组织。体检人员按总成绩(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法进行的)或面试成绩(考试直接采取面试方法进行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短缺名额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4.政审(考察)。政审(考察)由中卫市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主要审查报考人员近三年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工作能力等。 5.公示。对经过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合格的初审人选在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聘用。经考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无异议后,中卫市纪委监委机关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办理相关手续、签定劳动合同。 五、其他事项 1.招聘过程中,如遇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从应聘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无递补对象的不再递补。 2.应聘者应该自觉服从防疫工作要求,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主动出具个人健康码及相关必要证明。
附件: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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