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7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4年城乡公益性岗位公开报名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具有海原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办理《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有以下12类: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海原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不符合安置人员
(1) 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查期间的;
(2) 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在岗服务的;
(3) 安置公益性岗位后自动放弃的;
(4) 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
(5) 从事个体经营或正在享受创业贷款人员;
(6) 无就业意愿、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城镇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公共场所的保洁、县城绿化维护等岗位;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四、安置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安置公益性岗位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可续签。
五、申报程序
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失业登记,且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残疾证》、《低保证》、《退伍军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向居住地的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须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4年4月16日-4月22日
申报地点: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民生服务中心
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4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