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尖山区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8月至2006年8月间出生);
3.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4.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书记员岗位须掌握熟练的速录技能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考生限双鸭山市行政区划内户籍。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2024届毕业生除外);
7.有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情形的。
四、报名及考试说明
1.网上报名。请考生关注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查看《招聘公告》,并下载《报名表》(见附件1);报考者需填写《报名表》并在照片处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发送至指定邮箱jsqfyzgk@163.com(报名表文件命名为:报考职位+本人姓名,报名表为excel格式)。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26日9:00至2024年8月30日17:00.
3.资格审核:2024年 9月2日至2024年9月5日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网上审核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3日;现场资格审核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5日)。
4.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5.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高中及以上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就读院校、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之日前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间断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不予审核通过。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
五、考试
1.考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尖山区法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2.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及相关技能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分的50%,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加试打字技能测试。
3.笔试。如未达到规定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开考比例。笔试主要测试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和文字综合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
4.打字技能测试。打字技能测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需要使用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打字测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5分钟。作为进入面试的资格条件,正确率达不到70字/分钟的,取消面试资格。打字测试结束后,可视情况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5.资格复审。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打字测试资格。
6.面试。笔试、打字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不超过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详见尖山区法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六、体检和考察
1.尖山区法院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尖山区法院进行考察。考察阶段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情况。
3.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录用
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尖山区法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监督电话等。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尖山区法院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聘用制书记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八、录用的递补
对笔试和相关技能测试成绩达到公告标准,具备参加面试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应聘人员,尖山区法院将面试资格保留在下次考试开始前,可以适时按需从中进行递补。
九、工资福利
1.工资待遇。工资实行与等级、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相对应的薪酬待遇,实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构成。
2.社保缴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3.福利待遇。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如出差补助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相关事项提醒
1.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尖山区法院联系。
2.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认真填写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
附件1:《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招聘考试报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