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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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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4 18: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满足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聘。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招聘名额为11人,具体岗位信息详见《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的对象和条件

(一)报名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鲜明,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家乡,甘于奉献。

3、30周岁及以下(199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新乐市户籍、常住人口或配偶为新乐市户籍、常住人口;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和技能等条件。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或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等高层次人才,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6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正式聘任后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用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9月6日—9月10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楼办公室。

4、报名材料: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复印件(1份)和2寸证件照1张(需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5、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的招聘政策和拟报考岗位条件,认真阅读《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机制。报考人员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将贯穿考试聘用工作全过程,凡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已经聘用的进行解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考生务必牢记:报名截止时间、面试时间、体检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后果自负。

咨询电话:0311-88586619,88586613。

6、资格审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考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参加面试。

(三)组织面试、考察

面试、考察由招聘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考试测评机构组织。

1、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择优录取,面试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2、考察:通过到涵盖工作经历单位调阅资料、座谈、走访等形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实践业务能力等情况,考察的时间和程序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考生成绩依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生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成绩如出现并列,符合以下条件优先进入体检:硕士研究生毕业,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有相关专业资质者,烈士子女或配偶,在一线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及其子女或配偶。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录用。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五)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聘任及审批

体检、考察、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经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最终确定拟聘任人员。

按照《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聘任用管理办法》和《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拟聘任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半年,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任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结合现实表现和测评结果定岗定级,不合格的取消聘任。正式聘任后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三年内不得因辞职、考公务员、考其他事业单位、申请调动而脱离本单位,否则一律不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后到新乐市人社部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工资福利参照所聘岗位同级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按《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

(一)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费用。

(二)本次公开招聘部分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综合考虑面试成绩和专业技能等条件从其他岗位的面试人员中择优录用。

(三)本公告由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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