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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11人公告

2020-4-14 10:04| 发布者: 招考小编| 查看: 129| 评论: 0

摘要: 根据枣庄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司发〔2019〕34号)和台儿庄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台司发〔2019〕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 ...
枣庄市台儿庄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11人公告

根据枣庄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司发〔2019〕34号)和台儿庄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台司发〔2019〕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拟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11名。其中,派驻区人民法院3名,派驻区公安分局3名,派驻镇(街)5名。具体派驻方案,由区司法局根据调解员个人实际和调委会需求确定。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非公职人员或公职退休人员;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3.年龄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常驻相关单位从事调解工作;

7.优先选任“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8.具有法律执业资质的社会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等条件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任人民调解员:

1.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信的。

三、工作职责

1.按照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与调解,及时向镇(街)及相关部门报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情况;

2.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预防纠纷的发生;

3.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含口头调解)、调解统计、卷宗归档、案例选报、“智慧调解”系统录入等工作。

4.接受台儿庄区司法局指导管理和区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按要求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等;

5.完成调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方式。个人申请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应当于2020年4月23日之前向台儿庄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专职人民调解员申请表》。报名地点:台儿庄区华兴路1255号区司法局三楼东首。

(二)资格审査。由台儿庄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报名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情况。审查合格的通知进行面试。

(三)面试。由台儿庄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镇(街)、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选任人员,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选任。拟选任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办理选任手续。选任人员经培训后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审核合格者,颁发聘书,签订正式合同,聘任期限为一年(从颁发选任聘书之日计算)。期间,经区司法局考核,如出现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情形时,由相关单位建议,有权解除聘任。

五、工作待遇

每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定额生活补贴1550元。

联系方式:0632-6666026

特此公告

 

中共台儿庄区委政法委    枣庄市台儿庄区司法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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