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自治区政府出台23条就业创业新政
10月12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出台23条就业创业新政。 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一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农村家庭学子:技能培训免费还有补助 组织农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学生,到技工院校参加一个学期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再从扶贫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农村劳动力: 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劳动者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无差别、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去产能企业职工: 可享多项补贴 鼓励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依照规定以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职工转岗安置培训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鉴定补贴,并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 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内部退养安置;对涉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 就业困难人群: 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等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小微企业: 吸纳就业可享社保补贴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培育创业载体: 可享一次性奖补 积极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农民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建工作,对达到地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创办小微企业: 经营正常可获万元补贴 优先保障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加大财政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减免政策 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稳定岗位: 给予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补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经营困难程度,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入不敷出的地区,稳岗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工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 各市、县(区):考核成绩好最高可享500万元补助资金 对全区各地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成绩在前9名的市、县(区)确定为A类、B类、C类3个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转移就业示范县: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鼓励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用工基地(单位)考察对接和人员组织输出及驻外劳务管理站、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及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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