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条,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