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6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各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九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六条,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一条,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