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