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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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