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273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4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时间截至2019年8月15日前)。《2019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15日至200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其他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除公告有明确规定外,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需在报名开始日之前取得。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现役军人;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273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4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时间截至2019年8月15日前)。《2019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15日至200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他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其他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除公告有明确规定外,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需在报名开始日之前取得。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现役军人;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四、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10月21-23日期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考生总成绩按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则依次以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直接将其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机关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
五、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同时通过张榜、本部门网络及七一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录用审批与试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人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并进行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七、纪律要求
(一)报考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遵守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和考场规则,诚信报考,不得弄虚作假和舞弊。凡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考人员应认真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各环节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现场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
(一)关于培训和教材。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以法检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关于招考咨询。报考人员对招录政策、笔试考务等方面有疑问的,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报名技术及照片审核咨询电话:(023)86868838、86868837。
2.笔试考务及减免考务费咨询电话:(023)86868820、86868812。
3.招录政策咨询电话:
市高级人民法院 (023)67673290
市人民检察院 (023)67319901、67319523
市委组织部 (023)63895917、63895919
附件:
附件:1.2019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人员职位情况一览表
3.重庆市2019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关工作人员现场资格审查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