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择优”原则,院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学生会干部、团干部、班干部等优先录取。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内地高校师范类专业大学毕业生
学前:大专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
初高中: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含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入:
1.因挂科、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能正常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
2.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及办理完辞职手续不到一年的教师;
3.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人员;
4.近3年来,在公务员、教师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5.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2.年龄在26周岁及以下(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符合《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的要求;
5.普通话要求: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汉语文”、“汉语”学科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6.教师资格证要求:学前岗位历届生必须取得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初中岗位历届生必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与学科一致;高中岗位历届生必须取得高中教师资格证书,与学科一致。2017年应届毕业生如无法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则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并在2017年9月正式上岗任教后一年内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三)待遇
1.工资
| 自主招聘教师工资标准 | |||||||||||||
| 学历 | 工资标准(元/月) | 绩效工资(元/月) | 南疆工作补贴 | 工资总额 | 住房公积金(12%) | 社会保险 | 单位代扣合计 | 总合计(财政下拨资金标准) | |||||
| 单位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7%)为基数 | 失业保险(1%)为基数 | 工伤保险(0.2%)为基数 | 生育保险(0.5%)为基数 | 大病 (月/10/人) | ||||||||
| 本科 | 3100 | 1685 | 630 | 5415 | 623.00 | 942 | 324.66 | 46.38 | 9.28 | 23.19 | 10 | 1978.51 | 7393.51 |
| 大专 | 2901 | 1655 | 600 | 5156 | 597.00 | 896.8 | 309.68 | 44.24 | 8.85 | 22.12 | 10 | 1888.69 | 7044.69 |
| 中专 | 2819 | 1655 | 600 | 5074 | 588.00 | 880.6 | 304.43 | 43.49 | 8.7 | 21.75 | 10 | 1856.97 | 6930.97 |
2.住房:教师公寓2人一套,配套设施齐全,拎包入住。
3.探亲:每年享受探亲假,可享受一次探亲报销。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老师15886811808 张老师18999066510
汪老师13909978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