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文章摘要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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