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文章摘要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