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文章摘要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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