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文章摘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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