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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