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

文章摘要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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