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 2017-06-04 14:06 系统导入 法律常识 文章摘要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附件下载提示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添加小编微信索取: 上岸小编微信: shangan9168 、 招考小编微信: kaobian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