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

文章摘要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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