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各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文章摘要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 ...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附件下载提示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添加小编微信索取:

上岸小编微信: 招考小编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