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文章摘要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 ...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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