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等设施

文章摘要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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