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文章摘要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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