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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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 ...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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