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文章摘要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附件下载提示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添加小编微信索取:

上岸小编微信: 招考小编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