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文章摘要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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