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文章摘要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 ...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提示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添加小编微信索取:

上岸小编微信: 招考小编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