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文章摘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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