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 2017-06-15 10:06 系统导入 法律常识 文章摘要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附件下载提示 如遇到附件无法下载,可添加小编微信索取: 上岸小编微信: shangan9168 、 招考小编微信: kaobian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