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奖励

文章摘要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 ...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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