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文章摘要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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