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文章摘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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